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22日 陕教工组[2002]11号
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支部建设的意见
党支部建设是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新世纪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解决高校党支部建设面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真正把高校党支部建设成为改革创新、团结战斗的坚强保垒,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校党支部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实现党对高等学校领导的基础。高校党支部处在学校工作的第一线,熟知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既能直接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设和要求,又能及时反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策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支部建设,对保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协调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2、深刻认识高校党支部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多年来,全省高校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党支部建设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堡垒工程”的实施,量化评估活动的开展,定点联系制度的推行,创新试点探索,都对高校党支部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总的来看也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随着校内各项改革的推进,党支部发挥保证监督职能的有效机制尚未确立;组织活动方式单一、方法呆板、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的现象比较普遍;教学科研任务重,支部工作难度大,支部书记的选配比较困难;流动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够及时、严格,党员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和党总支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还应进一步加强,要求不严格、指导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方法不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与此同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正确应对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以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如何正确应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都使党支部建设的紧迫性显得更加突出。高校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认真分析党支部建设的现状,深入研究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
二、明确指导思想,理清工作思路
3、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校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任务,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创造性地研究解决高校党支部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吸引力。高校党支部建设要主动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主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变化,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要紧密结合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密切关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和报勤社会化改革对党支部建设可能带来的影响,完善运行机制,切实履行保证监督职能;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真正把高校党支部建设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战斗集体。
4、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支部建设的工作思路是,以发挥保证监督职能和战斗保垒作用为基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严格管理上下功夫;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解决高校党支部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鼓励大胆探索;以强化薄弱环节,突破难点工作,狠抓任务落实为着力点,力争在创新提高上见成效。在工作布隆迪局上,要围绕教学科研这个中心抓支部建设,形成虚实结合的工作格局;在工作推进上,要长计划,短安排,典型引路,抓点带面;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改进与加强结合,加大指导力度,强调务实作风。
三、采取得力措施,狠抓任务落实
5、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党员先进性教育。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教育党员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模范;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做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的模范;做反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要着力解决党员深层次思想认识问题,积极探索党员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把党员教育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工作中去,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去。定期对党员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研究,努力提高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严格党员管理。高校党支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的先进事迹要鼓励表扬,对党员的缺点、错误要进行同志式的批评帮助。要从关心、尊重、理解党员出发,把党员管理工作的着眼点放在激励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上。要严格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教育党员遵守党章党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党员违法违纪案件,清除腐败分子,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努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充实组织生活会内容,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要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来进行。组织生活会原则上两周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决议,安排支部工作,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和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问题。高校党支部要积极探索组织生活会的新形式,注重提高组织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和实效性,克服形式主义现象。要严格组织生活纪律,确保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要坚持组织生活记实制度,使组织生活会有制度、有安排、有落实。学校党委和院(系)党总支要为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经费保证。
8、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高校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抓紧抓好。
发展党员要有计划,要突出重点。高校党委要从实路“三个代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成员、党总支领导成员、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对子”专人联系培养制度,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在优秀青年教师、学术骨干及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优秀青年教师党员队伍。要继续做好在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要注意做好在少数民族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培养、早发展、早发挥作用,及时把符合党员标准的优秀青年学生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不同特点,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确定符合实际的比例要求,确保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健康发展。
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把“入口关”,把思想入党、端正入党动机放在首位,加强培养,严格程序,决不降格以求,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四、完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
9、合理地调整和设置党支部。要紧密结合院系调整、学科重组、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实际,按照与行政管理相一致的原则,从便于开展工作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前提出发,合理地调整和设置基层党支部。党支部要尽可能地建立在相对独立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工作实体上,尽可能与行政组织对应设置。教师党支部一般建在教研室、学科组或实验室,学生党支部可按年级、专业或系设置,高年级、研究生可按班设置。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后勤服务实体的组建要与党支部的设立同步进行,尽量杜绝松散挂靠的做法。
10、加强党支部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战斗保垒作用。学校党委和院系级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党支部班子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陕西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党性强、作风正、年富力强、热心党务工作、善于团结同志、富于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同时在学历、学识、职称、业务水平等方面与同级行政负责人大体相当的同志担任支部书记。要加强对支部书记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了便于开展支部工作,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单位同级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对党支部书记的校内津贴或减免教学工作量应与同级行政负责人同等对待。
要加强党支部班子建设。党支部领导班子要有较强的把握政治方向和辩别政治是非的能力,有较强的识别各种错误思潮的能力,有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有较强的开燕尾服思想政治工作和解自身问题的能力。党支部书记要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善于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一道工作;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密切合作,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支部书记应参与本单位行政工作中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并通过党支部的工作,促进和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要定期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
11、实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1)教师党支部要支持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或业务负责人的工作,参与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并动员和组织全体党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2)学生党支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设和要求,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健康成长;(3)机关党支部要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4)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反映老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老党员的优势,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5)后勤、产业党支部要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落实,做好本单位聘任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积极支持本单位负责人抓好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12、加强党支部制度建设,努力形成党支部工作与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高校党支部要坚持支部学习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努力实现党支部建设制度化。要建立党委、总支(分党委)、支部三级抓党支部建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进一步完善党支部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检查评估,以评估建,评建结合,推动党支部建设健康发展。
13、建立和完善定点联系党支部工作制度。高校党委领导成员,院系党总支领导成员和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在本人所在党支部以外每人定点联系一个党支部,加强对支部建设的调研指导。联系支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参加支部组织的理论学习,针对党员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了解、分析支部班子和党员的状况,指导、帮胎甲球支部做好党员管理、民主评议和发展党员工作;通报学校中心工作及重大活动情况,听取支部、党员对学校改革与发展、教学与科研、党风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
1997年3月28日 中发[1997]9号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此件公开发表)
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介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价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 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 中纪发[1997]5号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表)
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 《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已办退(离)休手续,以及已办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公款宴请的,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第六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所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介证券。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介证券的,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本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所接受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应当退还或者上缴,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职称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九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等喜庆事宜。
第二节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个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凭、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经济实体”,包括各种企业、公司、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当辞去一方职务,所领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比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钱物应当上缴。
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票,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或者《廉政准则》第十二条所列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购买所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部职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并责令纠正。
擅自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构成贪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构成挪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四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并追还所欠公款。
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立即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和其他非法所得,责令上缴。
第十六条 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旅游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高消费娱乐活动”,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在业务招待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未违反业务招待费使用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依照《处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依照《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其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获取的经济利益及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除包括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还包括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
《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是指受聘于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驻国(境)内的办事机构。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应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上调整其职务,并比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节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82年12月19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装修费用,由个人负担。所购买的住房依照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所包租、占用的客房立即退去。
第三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4年9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通信工具应当上缴。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准则》发布后,本实施办法发布前,违反《廉政准则》行为尚未处理的,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二的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附件一:
下列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督部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3]11号)
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3]17号)
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
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呐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体育场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5号)
附件二:
下列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
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但其中与《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有抵触的,应以《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为准。 |